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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百姓关心热点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7月实施
2007-06-29 16:11:49 来源:东北网  作者:孙晓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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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29日电(记者 孙晓锐)《黑龙江省道路安全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29日,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省人大副主任马淑洁、副省长王东华到会并讲话。

  马淑洁在讲话中指出,《条例》共九章一百二十七条,是迄今为止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条款最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是将安全第一、尊重生命作为总的指导原则,将立法为民、方便群众、合理制约行政权力作为立法原则,从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角度出发,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要立法任务。《条例》的出台和贯彻落实,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龙江、保障交通安全通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王东华在讲话中强调,《条例》是我省有史以来制定的第一部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全省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将进一步推进全省道路安全法制社会化进程,促进全省交通安全工作迈向新的台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加强引导,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依法行政,推动我省道路交通安全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王东华要求,各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是《条例》的实施主体,贯彻落实好《条例》,责任重大,必须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要通过切实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执法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

  会议对《条例》中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了重点说明,针对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条例》规定用于接送的车辆,应当放置专用标志,保持技术状况良好,并按照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间行检验,禁止使用非载客车辆接送;针对社会上发应的交警执法自由权过大,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一致问题,《条例》在制定具体罚款执行标准时,多数明确了单位标准;针对交通违章扣车时间较长、停车费用较高的现实情况,《条例》作出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拽的违法车辆,应当在驾驶人提供有效证件或者合法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之时起当日内处理完毕”的规定。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