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5日电 记者从省劳动部门获悉,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制度。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统筹标准参照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执行。
据了解,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乡的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医疗费将实行社会统筹。各地要保证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更多的政策照顾。
同时,按照政策,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统筹标准参照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由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也无力解决的,以及没有单位的,经统筹地区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当地财政负担。破产企业要从破产成本或资产变现中,按统筹标准为残疾军人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统筹金。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费统筹后,就医须持医保部门制发的《医疗保险卡》等到指定医院就诊,对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也可就近就地就诊。同时,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同等待遇。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