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5日电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公产住房,为了承租权哥哥与弟弟对簿公堂。最后,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原告哥哥王某胜诉,由其承住该房。
据法官讲,兄弟俩的父亲有一处公产住房,10年前,王某就搬入此房与父亲共同居住。10年后,王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了这套公产住房。哥哥在起诉书中称,他与老父亲共同生活10年,因此,他认为父亲去世后该房仍然由其居住使用。为此,王某要求确认其对这套房子享有承租权。王某的弟弟讲,他与王某均享有此房的承租权,为此不同意哥哥王某的诉讼请求。
日前,南岗区法院哈西法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均系其父亲的合法继承人。双方争议之房系公产住房,原告在其父亲去世前,一直与其共同居住在该房内,原告对该房有共同居住的权利。现原告又无其他住房,故在其父亲去世后,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的规定,争议之房应由原告继续承租居住。为此,原告要求确认对公产住房享有承租权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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