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6日电 5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省卫生厅出台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实施办法》,办法指出,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办法规定,省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可能产生《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核设施、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型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还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根据项目额度、特殊性质和行政区域等条件,分别由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各市(行署)卫生局负责项目职业卫生的备案及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