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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进驻家庭“地位”日高 引发宠物官司高发真假难断
2007-07-08 08:48:28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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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8日电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家庭小型化、独生子女占主体等社会变化,“宠物”正快速走入市民家庭,而宠物大军中,以犬类居多。据有关部门统计,哈尔滨市现有各类犬10万余只,截至目前,办理了《犬类管理证》和《犬类免疫证》的有两万余只。马路边、庭院里,狗的身影无处不在,汽车轧死宠物狗的事故也在频频上演。但人们发现,由于此类事故处理相关的问题都还没有确定的结论,所以每一起事故都引来一场纠纷。这些问题集中在:狗有没有“路权”?车撞狗事故责任该由谁来界定?狗的价值如何确定?狗主人能否要求精神赔偿等等。

  “车轧狗”事件频发纠纷不断

  这一个星期,道里区河松小区连着发生了三起车撞狗的意外事故。第一起中,汽车轧死一条小鹿狗后扬长而去;第二起中,汽车把一条两岁大的小鹿狗轧成骨折,狗主人要求司机进行赔偿,发生争议,司机认为,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是狗在马路上乱跑,钻到车轮下,责任在狗主人没有看管好,争议最后不了了之;第三起中,汽车在院子里轧死了一条吉娃娃狗,司机与狗主人都是邻居,便协商赔了300元钱了事。

  7月4日,记者见到第二起事故中受伤小鹿狗“路路”的主人李大娘。李大娘说,“路路”两岁了,它一个月大的时候来到她家,家里把它当孩子养着,特意为它每天订了半斤牛奶,给它买鸡肝、用胡萝卜丁炒牛肉来调剂伙食。“路路来我们家两年多,它已经成为我们家的一个成员。那个司机撞完狗连声道歉都没有,太不应该了!”李大娘抱着受伤的狗竟落泪了。路路被撞伤腿后不能行走了,为了给路路治病她家已经花费了近千元。

  如果说宠物被车轧了后,最心疼的是宠物主人,那么,最头疼的人就是开车的司机了。

  出租车司机杨师傅前一段时间开车行驶在道里区安定街时,突然从路旁的人行道上蹿下来两只小狗,由于刹车不及,一条小狗被当场轧死。结果这件事“磨叽”了快一个月了,还没有最终解决。杨师傅说,我们司机平时看到丢弃在路上的破衣服、垃圾都不愿轧过去,更何况轧活物呢?实在是来不及刹车,狗主人没看管好宠物,责任不能全归司机。

  事故发生后,交警来到现场,但没有现场处理赔偿问题。杨师傅坚持自己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不应承担责任;而小狗的主人则坚决要求赔偿。在僵持阶段,杨师傅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可以支付80%的赔偿金,其余的由杨师傅承担。“保险公司给了我赔付单,让我跟小狗的主人协商,去买一条相同的狗,再拿着发票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但杨师傅跟小狗的主人在买狗的过程中又发生了分歧,至今也没有买到合适的狗。

  同样有过轧死宠物狗经历的司机王师傅对记者说,轧死宠物狗的事故大部分是因为狗突然蹿到马路上,司机刹车不及导致。这样的事故司机并没有责任,可是宠物的主人往往不管是谁的责任,只要是你把狗轧死了就让你赔。“这车越来越难开了。”王师傅感叹。

  汽车轧死狗属于交通事故,也要按责论处

  汽车将宠物狗轧死,是否像其他交通事故一样,由交警部门划分责任,然后按责论处呢?

  据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汽车在公路上将狗撞死属于交通事故,因为交通事故构成的要素之一就是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狗作为其主人的私人财产,被撞死了可视为一种财产损失。此类事故一旦发生,双方当事人可向事发当地的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受理后,会核实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判定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在汽车将宠物狗轧死这类交通事故中,同样存在以责论处的问题,而认定责任要看驾驶员有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由于狗是牲畜,没有上道的权利,如果发生事故,它的主人就有过错;如果驾驶员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狗的主人就应负比较大的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律师对宠物狗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看法也不尽一致。有的律师认为,宠物狗如果没有到管理部门登记,就属于“非法拥有”,不能列为个人财产之列。还有的律师认为,不论宠物狗是否在公安部门登记,都属于其个人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为撞狗事故“埋单”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哈尔滨市多家财险公司都对在交通事故中被轧死的狗提供理赔。也就是说,只要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的险种,一旦投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轧死了宠物狗,保险公司会承担对宠物主人的赔偿。而赔偿的金额由肇事司机和宠物的主人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到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将按照法院的判决进行理赔。

  在采访中,一家保险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车主只要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相关规定,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出租车或是其他属于营运性的车辆,不能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因此,保险公司不能100%赔偿,而是只能支付80%的赔偿金,其余部分由车主承担。

  可否要求精神赔偿众说不一

  对宠物狗被汽车轧死后,狗主人是否可以向肇事司机要求精神赔偿,很多律师在接受采访时众说不一。

  一部分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要求精神赔偿的对象必须是与特定人格的才能、品行、形象、风貌乃至与精神魅力有关的纪念物品,而宠物即使与主人感情再深,再能领会主人的意愿,也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宠物毕竟只是个动物,没有理由因宠物受伤害而赔偿主人精神损失。

  有律师认为,很多人将宠物狗视为一种精神寄托,如果狗有什么不测,狗主人的精神损失是必然的,给其一定的赔偿也是应该的。精神赔偿是指精神受到伤害后的应得补偿。“宠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的特性。因为,与普通财产不同的是,除价格属性外,宠物类财产另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一个“宠”字,表明了其中包含的感情成分,以及主人要付出的心血。可以说,宠物往往成为部分人群的感情寄托物,因此称其为“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可谓实至名归。仅仅按宠物的“显价格”给予赔偿,难以弥补其精神方面受到的损害。

责任编辑: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