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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修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低保家庭首次设立分类管理
2007-07-08 12:21:2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闫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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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8日电 6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经过哈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新《办法》将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与哈尔滨市原有的低保规定相比,新《办法》首次对低保家庭施行了分类管理,低保家庭将按级别享受相应的城市低保待遇。

  新《办法》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设立了分类管理,各低保家庭按级别享受相应的城市低保待遇。其中,A类家庭为家庭成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B类家庭为无劳动力(因护理家庭中的卧床病人而长期无法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视为无劳动力,下同)且无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C类家庭为无劳动力,且收入仅有遗属补助费、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D类家庭为无劳动力,且收入有除遗属补助费、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外其它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E类家庭为有劳动力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在享受多项救助的同时,新《办法》也规定了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如不履行将取消低保待遇。一是主动向户籍地居委会报告家庭收入变化等情况,接受复查和抽查。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每月报告1次家庭收入等情况。二是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主动就业或者接受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介绍的工作,每3个月通过户籍地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报告就业情况。三是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每月参加户籍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的8—12小时公益性劳动,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

  而未主动报告家庭收入变化等情况的,暂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取消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对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以资代劳。

责任编辑: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