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9日电 日前,市政府通过《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确定从2007年起,在哈尔滨市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并争取利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大集体改革任务。该项改革将涉及哈尔滨市厂办集体企业668户,厂办集体企业在册职工7.72万人,退休职工3.2万人。
据悉,此次哈尔滨市将根据厂办大集体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和职工人员等情况,因企制宜,分类推进,并改结合,主要通过5种方式实施。
———重组改制。对于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资产重组,将其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分立改制。对于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直接脱离母体,面向社会吸纳经营者、技术骨干、职工和社会资本,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产权出售。对于生产规模较小、资产及债权比较清晰的厂办大集体,可在妥善安置职工和处理债务的基础上,通过职工收购组建股份制或面向社会拍卖等方式进行出售。
———清算解散。对于不具备改制重组条件或长期停产、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清算财产,解散企业或依法破产。
———其他形式。根据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实际状况,可采取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范围内的其他改制形式。
———《意见》实施前,已按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中享受基本生活费的退休人员。
———中断缴费停保的国有、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
大额医疗救助费由个人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
《意见》规定,对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前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中断缴费停保企业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贴60%,个人承担40%。其中,中断缴费停保企业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对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现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须以上年度哈尔滨市市区在岗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补齐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后,再按相关条款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
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退休人员,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费由个人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到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终止。
缴费满一年可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贴
据悉,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自缴费次月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给付标准的80%。缴费满一年后,可申请哈尔滨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资格,经认定合格后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80%的待遇。
《意见》规定,符合规定的企业及退休人员,需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持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医改前国有破产企业办理手续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7月31日;国有困难企业办理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国有改制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办理时间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他企业办理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