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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夏以来哈尔滨共3000多市民被狗咬伤 同比增长一倍
2007-07-10 10:05:4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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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畔公园内遛狼狗,无人制止。  

  

 非法狗市交易仍非常火爆。

  斯大林公园内,一市民在逗狗。  

   

小狗随地便溺。

  东北网7月10日电 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江畔公园,一市民正在遛着大狼狗,大狗上蹿下跳,吓得许多路人四处躲避;在道外区庆兴街上,曾经被查封的狗市又死灰复燃,违规商贩随意售狗无人管理,其中一条待售的大黑狗高度近一米;在道里区斯大林公园内,几位市民坐在江边栏杆上观江景,宠物狗趴在旁边,在不远处公园入口挂的牌子上写着“禁止带狗入内,违者罚款的字样”;在道里区地段街人行道上,一条小狗旁若无人的随地便溺……这是日前记者在哈市一些公共场所看到的关于养狗的违规行为。

  近年来,作为一种流行的宠物———狗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从前几年的统计数据估算,省城宠物狗的数量至少在八万条以上,而随着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狗对人们生活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也慢慢凸显出来。

  曾挨过狗咬的市民张先生给养狗总结出四大罪状:犬吠声影响居民休息,狗的粪便破坏环境卫生,狗到处乱窜惊吓老人孩子,狗咬人侵害人身安全。其中尤以第四条最甚,人被狗咬伤后,不仅使人在肉体上受到伤害,心理上也留下一定创伤。据哈尔滨疾病防治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入夏以来全市共有3000多市民被狗咬伤,比去年同期多了一倍,甚至在短期内造成了狂犬疫苗供应紧张的局面,可见省城狗患已相当严重。

  非法豢养现象严重

  杨大娘住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南方花园小区,去年4月份她买了一条小狗做伴,为了省钱省事,她没给小狗办证,而是通过熟人给狗打了防疫针、驱虫针,一年多的时间里,杨大娘常常在小区内外遛狗,一直也没有相关部门前来监管。

  哈尔滨市南岗区龙泰社区工作人员韩春英为居民养狗的事伤透了脑筋。据她讲,他们社区有100多养狗户,其中多数没有办理狗证,属于非法豢养。这些狗平时在小区里到处乱跑,随处屙尿,严重破坏了当地的居住环境,咬人事件也是时有发生,由于狗而引起的邻里纠纷常常闹到社区来。由于没有处罚权力,社区工作人员只能劝诫狗的主人要自律,不要随意将狗领进绿地,自备塑料袋清理狗粪等等,但效果不是很好。

  江畔斯大林公园内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前一段时间公园内狗患严重,他们曾请来哈市公安局捕犬队进行围捕,现在白天遛狗的人虽然少一些了,晚上依旧很多,公园管理人员没有执法权,只能对遛狗人进行劝说,让其离开。

  谈起公园狗患,哈尔滨市道外区江畔公园一位姓付的主任也显得非常无奈。他说,常常有一些市民带着狗来公园散步,既对环境造成危害,又容易惊吓到游人,为这事还发生了多起暴力冲突;也曾向有执法权的相关部门“求援”,可是等援助到了的时候,遛狗的人早就走了。

  执法部门监管乏力

  据了解,早在1997年3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就已正式颁布并实施了《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市区内个人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携带犬类进入公共场所,第三款规定,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第四款规定,携小型观赏犬出门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法规虽早已有了,可是执行起来却是另一番模样,基层单位皆说他们没有执法权,不好管理,那么到底该由哪个部门对狗患负责呢?

  记者联系到了主管部门哈市公安局犬类管理所。据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今年犬类登记工作已经降低了门槛,只收取防疫部门注射疫苗的60元费用,目前已有两万多条狗在这里进行了登记注册;以前仅靠管理所一个部门进行执法,人手、力量明显不够。7月20日以后,省城各区将组建犬类执法分队,集中对违规养狗的情况进行打击和取缔,第一项任务是捕杀市区内养殖的大型犬和烈性犬。

  对于城市狗患,黑龙江省社科院的学者董鸿扬谈出了自己的观点:越来越多的市民们养殖宠物狗,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这也是城市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对于狗患扰民现象,一是要加强执法力度,二是进行合理引导;监管部门不能只扮演收费办证的角色,无论是《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还是新起草的犬类管理条例,都记载着非常详细的规范和处罚措施,管理部门应该以此为依据加大执行力度,在严管之下进行有效引导,使养狗人能够逐渐养成良好的行为方式和习惯;而对一些基层管理部门,如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园等单位可以下放一定的执法权力,让他们就近制止一些养狗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有奖举报机制和专业的执法队伍,对市民的各种关于狗的投诉做出迅速反应,这样才能使狗患得到很好的治理。

  链接

  《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二条本市道里、道外、南岗、太平、香坊、动力、平房区的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凡限制养犬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民、暂住人员以及外国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限制养犬区内个人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独门独户居住。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养犬的,每户限养一条。

  第七条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向所在地公共安全专家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携犬到市兽医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免疫注射,凭《犬类免疫证》及公共安全专家派出所审核同意材料到市公共安全专家机关登记,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第十三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院门或户门外悬挂由公共安全专家机关统一制作的养犬户标牌。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