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11日电 日前,双鸭山市在全省首开先河,出台并实施了《商品房预销售款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双鸭山市建筑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商品房多年不能交工、小区基础设施不配套、一房多售,以及挪用、抽逃资金等现象,有的住宅小区建筑工期长达六七年之久,迟迟不能交付使用,有的因没有经过综合验收致使居民无法办理房照,严重侵害了百姓的利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也给社会安定埋下了安全隐患。本《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预销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销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所称商品房(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全部预销售完前,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销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开发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收入。凡在双鸭山市区内经批准预销售的商品房的预销售款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销售款专用账户,并与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和指定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销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将预售房款全部存入专用账户,并按预销售款监管协议在市房产管理局监管下合理使用预销售房款。《办法》对专用账户留存金额作了详细规定,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全部销售完商品房后,将售房情况在预销售场所公示15日,无异议后,到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撤销监管账户手续。
据了解,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收存预销售款,市房产管理局可责领其改正,提请降低或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在媒体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