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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房不结清余款 房子可能“易主”
2007-07-29 06:22:57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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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1998年,刘先生购买了一处70平方米的房子,当时他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了首付30%、4年结清余款的分期付款的合同。在接下来的4年里,刘先生陆续支付给开发商70%的房款,因房款一直没有结清,所以开发商一直没有给刘先生办理房产证。2001年,该房地产公司出现了集资纠纷,便以刘先生长时间没有结清剩余房款为由,要求与刘先生解除合同。刘先生一怒之下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只要刘先生尽快付清该房的余款,该房产公司则在刘先生付清房款后10日内为其办理房产证。判决下达后,刘先生认为法院已经把房子判给了他,就没有继续支付剩余房款,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之后的5年里,刘先生忙于工作,一直没有过问该房产,也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结清房屋的余款,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没有联系过他。2006年,刘先生到“自己”的房子看看,却见到工人们正在进行装修,他才知道房子已被该房地产公司转卖给了张先生。他找到开发商,想讨回属于自己的房子,开发商却说几年来刘先生一直没有结清房款,他们又联系不上刘先生,才将房子转卖的。刘先生想要求法院把房子再次判给他,可咨询的结果令他十分失望。

  法:

  法院认为,开发商不存在一房两卖的问题。刘先生现在想追回房产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因为刘先生在法院判决下达之后,并未履行完成自己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因此,刘先生应在一年内申请法院执行,现在已过了执行期间,法院将不再执行。

  此案中,开发商也有责任。虽然刘先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与其结清余款,但是开发商欲将刘先生已经付了70%房款的房子卖与他人,应事先通知刘先生,并给他1个月的时间结清房款,如果刘先生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付清余款,开发商有权将房产售与他人。而此案中,开发商并没有通知刘先生。目前,房产证上是张先生,房屋的所有者应是张先生。而刘先生之前支付的70%房款,应该由该房地产公司全额退赔并付给刘先生利息。相关利息赔付方式和数额等具体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