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1年6月,我姐姐与某部队战士王某结婚,婚后感情还好。但2005年2月,王某在探亲期间与一女青年相识,并于同年4月起开始租房同居,还有了一个孩子。我姐姐手里掌握了相关证据,并打算和王某离婚。但有朋友说军婚离婚需征得军人方的同意。姐姐和王某通电话,王某不同意离婚。请问,我姐姐和王某离婚须征得他的同意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本条规定征得军人同意是一般性规定,但对军人有重大过错,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情形的,则不必征得军人同意即可要求离婚。王某与他人同居并有了孩子,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因而他有重大过错。据此,你姐姐要求离婚,不必征得王某同意,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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