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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月起实施
2007-08-03 15:41:37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张鸣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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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3日电 多年来,哈尔滨市居民小区的锅炉房基本都建在住宅楼院里或利用住宅楼的地下室。8月1日起,这种建设方式被叫停。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1日起实施的《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房一般应单独建造,新建锅炉房不得与住宅相连。该《条例》对包括锅炉、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在内的10种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罚金最高达10万元。

  特种设备具有潜在危险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数量较多,全国居首。据省质监局统计,截至2006年底,黑龙江省共有特种设备13万台,其中锅炉30595台、压力容器44011台、汽车罐车1050台、电梯11970部、客运索道221条、大型游乐设施351台。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气瓶、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等。

  据介绍,这些设备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具有潜在危险,有的在高温高压下作业,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近几年来,黑龙江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且有继续上升趋势。

  锅炉房一般应单独建造

  锅炉房的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条例》第18条对锅炉房的建设做了明确规定:锅炉房一般应单独建造,不得设在公众聚集场所或者在其上面、下面或贴邻主要疏散口两旁。新建锅炉房不得与住宅相连。

  气瓶充装单位应对网点安全负责

  《条例》对气瓶的充装做出了严格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对气瓶及其销售网点的安全负责,不得超量充装气瓶,不得充装违法制造、未经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气瓶等。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到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

  违规操作者“株连”所在单位

  《条例》第30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责令其所在单位对违规操作人员批评教育。违规操作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