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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交通事故离奇认定 富锦交警大队违法扣押7万元
2007-08-08 11:51:57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何兴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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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8日电 1月23日17时40分许,佳木斯市个体驾驶员杨延江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佳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佳抚公路175km+150m处时与在该处由北向南行驶的马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此事故造成马某和乘车人倪某死亡,其余两名乘员受伤。事故发生后,富锦交警大队扣押了杨延江的车主7万元钱。而办案人现场勘查图出现误差,当车主高某对其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条款提出质疑时,办案人员竟重新拿出了一份内容不同的责任认定书。

  7月20日,记者赶赴富锦调查此事,办案人员称第一份责任认定是草稿,拿错了;富锦交警大队负责人称违法扣押的7万元应连本带息返还车主,严肃处理办案人。可时至7月31日,车主仍没有拿回7万元钱,相关办案人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交警违法扣押7万元

  据杨延江的车主高某介绍,事故发生后,富锦交警大队将车辆扣留,并称交钱才能放车。为了要回货车,车主委托朋友田某借了7万元钱交给交警队,交警队给田某开具了收据,上写“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其后,办案人以调解的名义让高某先后给伤者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此时,高某本以为交警队收取的7万元钱只是车辆保证金,如果证明杨延江不负责任后这笔钱就可以退回,却突然发现田某拿回的票据上写明的竟是“死亡赔偿金”。“当时事故认定书还没有下达,交警队怎么能私自做主扣押了7万元钱呢?当时,司机杨延江是否在此事故中负责任还不知道呢。”高某说。

  先后出具两份不同的认定

  2月9日,富锦交警大队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上写着:“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尸体、车辆痕迹检验结论证实,马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44条之规定是形成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杨延江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42条一款之规定是形成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规定,马某应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延江负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任。”

  据律师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确保主干道的车辆通行。而杨延江当时是在主干道通行,而马某则是在交叉路口行驶,而交叉路口处应当有让行的标志,马某驾驶的车辆应当让行,因此运用此条条款没有任何意义。42条一款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速。杨延江没有任何超速行为。富锦交警大队在出具这份责任认定书时,应当有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关资格的机关对此进行鉴定才能生效,因此认定此条没有任何证据,不能成立。

  于是,高某将此事件反映到佳木斯市公安局法制科。7月16日,该部门工作人员通知高某到法制科与富锦交警大队的办案人员一起复印卷宗。当天,富锦交警大队办案人员先将卷宗取走,并称运用法条不当需要重新修改。7月20日,记者赶赴调查时,办案人拿出了第二份“杨延江违反38条和22条负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依据条款不同的事故认定书,称当事人手中的是草稿,当时拿错了。

  两份认定遭质疑

  事发后,富锦交警大队给高某出具了一份现场图,当时交警画的现场图显示,现场的道路是直的,而实际事发现场佳抚公路175km+150m处则是一个有斜线的交叉路口。因此与实际情况差异很大。

  高某认为交警画的现场图有误差,这一误差可以导致车辆撞击点的改变和事故认定的不准确。在记者对这一问题的采访中,办案人员李刚回答说,交警画的是草图,草图可以有误差,如果有需要,可以制作比例图。交警大队王队长也称草图有误差,这是因为交警个人经验决定的。

  违规办案交警应被处罚

  7月20日,记者带着疑问来到富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采访。针对扣押7万元钱,交警大队主管事故处理的副大队长崔巍称,这笔钱是高某自愿交的,并称票据上写着“死亡赔偿金”的字样是匆忙之间写错了。记者了解到,依据新交法,交警部门不得指令事故当事人预付受伤人员抢救医疗费,也不得收缴事故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只能对交通事故现场作勘验、调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大队王队长答复,按照新交法,交警部门无权收取事故当事人的所谓“死亡赔偿金”,新交法实行前,也从来没有车辆保证金的说法。因此民警应该连本带息将扣押的7万元钱返还当事人,违规办案交警应获相应处理。

  另外,富锦交警大队2月9日下发的事故认定是杨延江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的38条和42条,后又变成了违反38条和22条,两份事故认定书是怎么来的?对此,副大队长崔巍对记者的解释是交警李刚因为工作疏忽在微机里将草稿打印出来。

  7月31日,记者了解到,富锦交警大队仍没有形成对该事件的处理意见,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受到纠正。

责任编辑: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