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4日电 (贾晋璇 于敏 记者 雷蕾) 于某在离婚诉讼期间,竟不顾妻子王某和孩子的利益,擅自将夫妻共有的住房偷卖给李某。因办不了产权证,李某将于某和王某告上法庭。今天,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于某和李某的买卖协议无效。
去年8月份,李某花11万元从于某手中买了一套住房。付了全额房款后,于某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李某,委托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可是等到李某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竟意外得知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原来,几个月前,于某和妻子王某因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离婚,王某申请了财产保全。这下李某急了,钱已交了,房子却拿不到,11万不就打水漂了吗?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于某和王某告上了法院。
接到诉状后的王某才得知,丈夫于某已将房子卖了。
在法庭上,李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李某与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且房屋已交付,于某也履行了给付房款的义务,协议已实际履行,李某属善意取得,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履行协议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
于某未到庭。王某辩称,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案诉争之房是王某和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人已起诉离婚,并经法院判决,诉争之房屋归王某及其女儿所有,王某给付于某该房的折价款50000元。现于某乘诉讼期间实施个人行为将房屋出卖,其行为违法,于某和李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于某在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期间,违背其妻王某的意愿,擅自处分夫妻共有住房属违法行为,损害了王某对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且诉争之房已判归王某及婚生女所有,故李某与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属无效协议。李某虽实际占有该房产,但房产适用登记制度,李某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适用善意取得。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判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