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5日电 黑龙江省将制定地方性法规,维护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公企业及事业单位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据统计,截至6月底,黑龙江省共有8090个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9200个事业单位,8500个非公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了职代会制度,但目前还没有一部全面调整和规范职代会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为黑龙江省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其中规定:“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各类所有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职代会的职权也分别做出规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职代会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是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监督权、选举权等。如国有企业职代会可以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等情况,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事业单位职代会有权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等。
对于各类非公有制等其他性质企业,职代会的职权主要限定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并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经济利益的协商权上,如可以审议企业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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