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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气象防御条例10月施行 擅发预警最高罚5万
2007-08-18 07:36:5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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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7日电 记者昨天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了解到,《黑龙江省气象防御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做出干旱、冰雹等灾情出现前,应及早组织安排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规定。

  《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低温、霜冻、干旱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衍生灾害。《条例》规定,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和责任区统一发布。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违者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或财产损失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提供相应条件。在干旱、冰雹、森林火灾频发区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将在灾情出现之前及早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