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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仍由交通部门代征 28日至12月31日为申报期限
2007-08-29 09:37:4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张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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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9日电 记者从哈尔滨市地税局获悉,哈尔滨市今年的车船税申报方式已经确定,市区仍将由交通部门代征,申报期限从8月28日起至12月31日。

  根据国家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应由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扣代缴,但由于系统衔接的原因,黑龙江省决定2007年度暂不实行保险机构代征,仍按原有征收方式征收。哈尔滨市市区的车船税仍委托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征收,纳税人需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区各征费所办理缴税。此外,县市车船税按当地以往年度征收方式办理。

  据地税部门介绍,由于新的车船税较此前的车船使用税税额有所提高,因此,对于已按原标准缴税的,可持有关证件及缴税凭证,按新标准办理补税,不需要加付滞纳金。同时,由于新的车船税政策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等纳入免税范围,相关纳税人需在今年10月底前到地税部门或交通征费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具体办理方式可拨打市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或84223274。

  据悉,根据黑龙江省确定的车船税标准,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及微型客车年纳税额分别为600元、540元、480元和36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年税额每吨为96元。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