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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房管局拆迁裁决违法 省建设厅叫停一违规拆迁
2007-09-03 11:32:4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陈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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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3日电 8月30日晨,大庆市市民董凤岐来到自己位于龙凤区世纪大道东风西路74号的厂房,当看到房子还好好地矗立在那里时,不禁长出一口气。两天前,黑龙江省建设厅相关部门在认真研究了他提交的复议请求后,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庆房拆裁字[2007]第3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程序违法,行为明显不当,予以撤销。原定于29日实施的强拆行动也随即被叫停。

  今年2月初,大庆市政府启动了三永湖地区土地收购储备项目建设,大庆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取得了拆迁许可,并发布了拆迁公告。董凤岐的一套面积为1100多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划在动迁范围内。然而,双方在补偿方式等方面迟迟未达成协议。

  5月24日,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向大庆市房产管理局递交了拆迁裁决申请书。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于6月19日作出庆房裁字[2007]第3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认为,申请人依法申请拆迁应予以支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董凤岐所属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总金额4569404.26元(明细略);二、被申请人董凤岐必须在2007年7月4日前搬迁完毕;三、被申请人逾期不搬迁,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行政强制拆迁……

  对这份裁决,被拆迁人董凤岐很不服,认为房产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是:房管局在受理储备中心申请后,未向董凤岐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剥夺了他的法定答辩权。房产管理局明知当事人的电话、家庭住址,却将《答辩通知书》贴在了拟拆迁房屋门上;而且,《答辩通知书》上记载的时间是“2007年6月11日”,却要求董凤岐在“2007年6月12日前,将房屋有关手续和对拆迁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书面答辩送至开发区建设局”,没有给他必要的答辩时间。

  董凤岐还提出,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方式有货币化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房管局的裁决剥夺了动迁户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属于滥用职权。

  为此,董凤岐向黑龙江省建设厅提出了复议请求,请求撤销大庆市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

  而大庆市房产管理局坚持认为:自己做出的裁决正确、合法,董凤岐的各项主张均不成立;三永湖建设项目是土地收购储备项目,裁决以货币补偿安置被动迁人既符合客观情况,又不违法。

  7月6日,黑龙江省建设厅给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下发了一份《停止执行通知书》:目前,我机关认为《裁决书》中存在问题,现在实行强制拆迁不合时宜,请你机关停止运行强制拆迁程序,待我机关审查你局的答复之后,根据作出的决定执行。

  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8月14日,大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龙凤分局却向董凤岐送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2007年8月29日对他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董凤岐反映的情况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8月27日,就在离强拆最后期限还有一天的时候,省建设厅终于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大庆房管局未向申请人董凤岐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中未给予申请人合法、合理的答辩时间,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后至作出行政裁决期间没有组织拆迁当事人调解,因此作出的行政裁决程序违法;同时,大庆房管局的行政裁决剥夺了被申请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其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被拆迁人理应有权利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庆房拆裁字[2007]第3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黑龙江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一位同志说,大庆市有关方面在上级部门组织当事双方进行复议期间,仍要组织强拆,很不应该。当前一些地方在执法活动中,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文书送达不规范等问题表现比较突出,激化了社会矛盾,损害了群众利益。其中,与房屋拆迁有关的纠纷有增无减,占全省建设系统行政复议量的80%以上。对此我们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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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第六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