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5日电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广大居民了解和掌握《办法》的主要精神,日前,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既有房屋安全使用的维护,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和谐社会的构建。目前哈尔滨市房屋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许多年久失修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现象非常普遍。为加强哈尔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办法》。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各县(市)的房屋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问:可以自行拆改房屋结构吗?
答:对于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拆改,不可以擅自进行。因为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拆改直接关系到房屋结构完整性和安全性,应到市房产住宅局办理房屋拆改审批(备案)手续。
问:什么是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答: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点和基础等;房屋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他连接节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问:谁有资格申请房屋拆改审批(备案)手续?
答:房屋所有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
问:到什么地方申请办理房屋拆改审批(备案)手续?
答:到道里区新阳路296号二楼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房产住宅局窗口办理房屋拆改审批(备案)手续。
问:居民办理房屋拆改审批(备案)手续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房屋所有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申请房屋拆改安全审批(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拆改申请表及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2.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公有房屋承租证、产权单位同意意见;3.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5.涉及保护建筑、历史建筑或者房屋外立面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同意意见;涉及临街建筑物的,应当提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如果其他相关利害人认为拆改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怎么办?
答:《办法》规定,房屋所有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实施房屋拆改时,不得侵害其他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相关利害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办理房屋拆改审批(备案)手续有哪些程序?
答:1.提出申请;2.受理登记;3.材料审核;4.登记发证。为进一步完善办理程序,我局将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房屋拆改审批(备案)程序进行规范,研究建立审核公示等制度。
问:拆改间隔墙需要办理房屋拆改审批(备案)手续吗?
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承重结构的间隔墙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拆改审批(备案)手续,不属于承重结构的间隔墙不需办理房屋拆改审批(备案)手续。
问:在一楼阳台栏板扒门需要办理房屋拆改审批(备案)手续吗?
答:因为阳台栏板不属于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不需要办理房屋拆改审批(备案)手续。但因涉及占道、改变立面等问题应征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问:哪些部位是不允许拆改的?
答:考虑到房屋结构的整体性和安全性,《办法》第七条规定除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行政许可的改建、扩建工程外,不得有下列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拆改行为:1.拆除基础、梁、柱;2.拆改混凝土剪力墙;3.挖掘室内地面,扩建地下室;4.拆除连接阳台起抗倾覆作用的墙体;5.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墙体;6.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问:物业管理单位在房屋拆改管理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房屋拆改前,房屋所有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拆改内容和范围及时告知房屋管理单位,并将房屋拆改批准的相关材料送房屋管理单位存档。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使用房屋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问:取得房屋拆改审批(备案)手续后,施工时应注意什么?
答:房屋拆改的内容和范围应当与批准或者备案的拆改内容、范围相一致,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问:发现有人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向哪个部门举报?如何处理?
答:可以向市房产监察大队举报,电话是84219229。对擅自拆改的违法行为,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房屋拆改后,可以补办房屋拆改审批(备案)手续吗?
答:不可以。因为拆改已实施完毕,补做的设计文件及安全鉴定报告中所要求的各项加固措施和施工要求都不能实现,不能保证拆改的安全。
问:什么是房屋安全鉴定?
答: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的鉴别和判定。
问: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该怎么办理?
答:应该到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具体地点为道里区新阳路296号二楼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房产住宅局窗口办理委托手续。
问:房屋安全鉴定是否收取费用?
答:收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问:什么情况应当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答:房屋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1.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2.在屋面或者依附墙体设立大型广告设施、通讯设施等,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3.超过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4.改变原设计用途,可能影响使用安全的房屋;5.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使用时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6.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其他情形。
问:相邻施工造成的房屋损害问题,如何鉴定?
答:建设工程基础施工时,周边有相邻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相邻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相邻房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受到施工影响的相邻房屋,施工结束后,相邻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问:房屋安全鉴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现场堪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跟踪监测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问:什么是危险房屋?
答:危险房屋是指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问:谁是危险房屋监护治理责任人?
答:房屋所有人为危险房屋监护、治理责任人,应当承担危险房屋的监护、维修、加固、解危等治理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居民发现房屋有危险状况时应该怎么办?
答:发现房屋有危险状况时,居民应及时向区、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时进行修缮治理或迁出。
问:危险房屋如何管理?
答:危险房屋实行属地化管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危险房屋的管理,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所辖区内的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问:危险房屋如何处理?
答: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视房屋危险程度不同,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3.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已无修缮价值,且危及他人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的房屋。
问:危险房屋可不可以翻建?
答: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翻建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翻建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