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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三千余台台外挂车要“归队”
2007-09-05 15:44:0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许绍志 杨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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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5日电 挂着外地牌照却在本地拉活,被有关部门摸底掌握的3000余台外挂车辆日子不好过了。4日,记者从省交通征费稽查局获悉,为严历打击外挂车辆给黑龙江省造成的大量税费流失,全省范围内交通、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联手打响治理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

  据介绍,近来,挂着外地牌照的一些大吨位货运车辆频繁到黑龙江省境内拉活、营运,而黑龙江省的一些大吨位货运车辆到内蒙、新疆、农垦系统落籍交费。以上这两种外挂车辆的出现,不仅严重扰乱了黑龙江省货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而且给黑龙江省养路费、运管费、货运附加费等费源造成大量流失。这些车辆的存在,因其跨地经营,逃脱监管,恶性竞争,除了给合法营运的货主带来冲击外,还有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据省交通部门统计,目前这种外挂车辆,全省达3000余台。按一台车载重20至30吨算,仅一台车一年逃避的养路费就达到5万元,算上滞纳金和正常应缴的税费,3000多台车一年给黑龙江省造成税费流失达近亿元。

  据了解,从9月1日起,黑龙江省交通部门会同工商、公安、地税等有关部门,集中对各种拖、欠、逃、漏缴税费和外挂车辆展开专项整治。

  整治期间,对拖欠、逃缴、漏缴(包括未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计量和征收政策缴纳)国家税费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追缴;对外挂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要责令其补办调驻手续,并按照黑龙江省标准,自今年6月起补征差额规费。其中此前已经调查取证确认的外挂车辆,要从确认之月起补征。对已认定的外挂车辆从次月起在黑龙江省缴纳养路费及其他税费。对凡在黑龙江省行驶的累计优惠征收幅度超过应缴全费25%的外省籍车辆,黑龙江省交通征稽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全费75%比例及黑龙江省费额标准,补征差额部分当月养路费。同一规费当月内一地已按规定补征的,其他地区不得再予补征或处罚。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