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7日电 7日,省消协举行第三个阶段消费者评议系列活动评议总结会。会上,平安、人保、人寿、新华、泰康保险公司对消费者质疑的保险业共性问题的两大类13个小点问题进行了答复。
附:消费者质疑保险存在的13个问题:
一、寿险方面:
(一)、保险代理人的问题。
1、有关保险代理人无证展业、展业宣传不规范,不完全履行对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说明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的问题。
实践中,往往存在未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的业务员展业的情况,也存在保险代理人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不出示保险合同原件的问题,阻碍了保险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人也不能够履行说明和明确说明其法定的义务。
2、有的保险代理人,未经询问就代替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了促成保险合同成立,获得佣金收入阻碍保险消费者如实告知患病史、向保险消费者推荐缴费高、保障程度低的险种。
保险代理人的收入主要是促成合同成立后,提取的佣金。有的保险代理人不顾职业道德,涉嫌误导和阻碍保险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不负责任的促成合同成立,获得不当佣金收入。
有的保险代理人为了获取高额佣金收入,不是按照保险消费者的需要,推荐保费高而保障程度低的险种,获取高额佣金收入,导致保险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能获得充分的保险金给付。
(二)、理赔时,保险公司收取保险消费者的保险合同原件无道理,导致保险消费者维权时缺乏证据的问题。
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除了要求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提供证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据外,还要求保险消费者将保险合同的原件交回保险公司。
当发生纠纷时,为了维权,保险消费者想讨回资料,哪怕是复印件都是非常困难的,人为的为保险消费者的维权设置门槛。
(三)、保险公司拒赔时不透明,不明确告知保险消费者拒赔的具体理由和所依据的证据。
如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时,不向保险消费者详细说明未告知的内容,即所依据的具体证据。
(四)、学平险违规承保的问题。
保险公司往往通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是学校变相地强制所有的学生购买学平险,甚至教师代收保险费。
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对新入学的大学生一次性的连续收取四年的保险费,违规短险长做。
(五)、银行代理保险存在的问题
1、银行一般是以兼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有关窗口的储蓄人员是否得到培训、是否具备销售保险产品的能力是个问题。
2、在银行代理保险中,储蓄员误导销售的情况屡有发生,如故意混淆保险和储蓄,用储蓄的概念来同保险产品进行类比。以不收取利息税、强调固定的收益率等来引诱储户来购买保险。甚至储蓄员不告知提前退保要扣除佣金,使低收入者、强调资金的流动性的资金所有者提前支取资金时受到损失。导致消费者对银行保险的产品性质不明、主体不明,以致保险纠纷不断。
(六)、一些含死亡责任的保单未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问题
这涉及保险消费者的生命利益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到保险消费者的合同效力的问题、涉及到消费者是否能够获得保险理赔的问题、涉及到保险消费者的财产权的问题。
(七)、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自发生事故之日起,180天内未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期是五年,财产险的索赔期是两年。自发生事故之日起,180天应该是定残的时间。
(八)、公路旅客意外伤害险保单内容过于简化,缺少保户必有的信息。
乘客乘坐车次、座位号、乘客的姓名等信息不明、保险公司不掌握购买保险的乘客的相关信息,易导致事故发生时的确认困难,影响保险消费者的合同利益,另一方面,易导致保险欺诈,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九)、公路旅客意外医疗险的保险责任有限且与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重叠。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设计存在瑕疵。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与承运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及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重叠,易导致乘客受伤,在承运人承担责任后,得不到保险理赔或道德风险的发生。
(十)、共保体垄断销售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条款),禁止航意险替代产品的销售,涉嫌限制竞争导致垄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目前“共保体”的存在制约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空间;限制了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客观上阻碍了保险商品的价格回归到客观、真实水平的进程;严重地挫伤了经营管理较好的、充满活力的、意图创新的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实现扩大自己市场份额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的,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二、财险方面:
(一)、机动车辆保险中,车损险及其附加险超额承保以及“新车购置价”易引发歧义的问题。
1、新车购置价概念理解有歧义,通常消费者易理解为以前购买该保险机动车新车时的价格。但是,新车购置价却是指: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时,在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2、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对新车购置价进行解释,涉嫌大面积超额承保的问题。
保险公司有关在车辆部分损害的情况下,新件换旧件的解释存在原则性的错误。
损失补偿是原则。按照保险公司的逻辑,旧件就应该换旧件,这是原则,那么,即使是按照新车价投保,也应该是旧件换旧件。
3、保险公司如何公示新车购置价,特别是停产车型的新车购置价的确定问题。
(二)、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专业素质差,对于应该理赔的案件,不按照正常申请理赔的程序作出理赔决定,口头错误的告知保险消费者拒赔,并拒收保险消费者的理赔材料,导致错误。
比如:空中坠落物导致行使中的机动车车损,保险公司的出现场的工作人员错误地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对现场进行勘查和收取保险消费者的理赔材料,正常作出理赔决定。事实上,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应该理赔的。
(三)、保险公司应当行使追偿权,维护保险公司自身的合法利益。
对于第三者的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的损害,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行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依法维权后,一方面可以使保险公司获得较大的发展,有经济能力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另一方面,也会间接的导致保险费率的降低,使保险消费者收益。取得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双赢的结果。
省保险行业协会代表保险公司对以上问题作出答复并提出了整改措施。
评议组对省保险行业协会答复作出评议。评议组的成员(省消协商品服务监督部的张来斌部长、李斌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王春梅副教授)发表了意见并提出进一步完善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措施。
保险行业协会的代表还就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整改以及贯彻落实《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进一步表明自己的态度。
最后,省消协秘书长李忠民同志对这次消费者评议活动进行回顾和总结。他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企业能够健康发展,消费关系能够更加和谐、融洽,最终达到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三方共赢的目的。
这次会议表明,消费者的声音越来越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越来越畅通。和谐消费环境的构建离不开消协同志的努力工作,也离不开各行业内部的整改和自律以及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