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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国有林 3名被告人获刑并赔偿经济损失
2007-09-11 15:08:3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明瑛 史志强
东北网9月11日电 近日,绥芬河市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首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求法院追究3名盗伐国有林木被告人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连带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据了解,当前盗伐林木造成林业损失后,盗伐人员仅仅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的国有、集体财产损失的问题往往被忽略。绥芬河宋某等3人各自开着小型四轮拖拉机,携带刀锯一起来到北寒村西山,私自砍伐林场国有杨树70株,被林业部门查获。案子破了,嫌疑人也已被抓,但树木被砍掉,国有林场的损失由谁来赔,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检察机关在以涉嫌盗伐林木罪对宋某等3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该3名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宋某等3人赔偿绥芬河市国有林场经济损失3326元。检察院的公诉得到了绥芬河市法院的支持,依法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判处3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绥芬河市国有林场经济损失3326元。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