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务
搜 索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无编制聘用人员纳入养老保险
2007-09-19 10:01:05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振宇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9月19日电 事业单位无编制聘用人员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办法参保。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近日出台的《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黑龙江省明确了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养老保险参保中一些问题的处理办法。

  无编制聘用人员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参保

  黑龙江省有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签订了聘用协议,但是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这些人员一直无法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按照新规定,凡是档案在各级人才中心托管,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流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已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已履行聘用手续,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的人员,可按照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被城镇企业聘用的流动人员,应当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流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如本人自愿可以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事业单位转企业原方式自缴部分并入个人账户

  对成建制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建立及接续?《意见》规定,转制单位从当地政府批准转制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相关部门承担一定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有个人缴费记录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直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基础退休费及退休后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增加的退休费作为基本养老金,从转制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金与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的职工,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与按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制度核定退休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由转制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加发补贴,加发补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转制单位要从转制成本中预留出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退休人员5年的基本养老金费用,一次性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自收自支单位撤销解散未就业职工按个体劳动者参保

  《意见》规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撤消、解散后,其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统账结合”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统账结合”制度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按照当期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消、解散后,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参照以上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