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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破产企业优先清偿欠缴养老费
2007-09-20 10:41:2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林乐君 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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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0日电 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黑龙江省对企业破产过程中清偿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财产拨付破产费用后,应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的赵志刚处长介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通过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仍不足清偿部分,由当地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予以解决。当地政府承担困难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偿还计划,其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欠费部分,应当优先偿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单位及个人欠费补齐后,才能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基本养老金。

  对于因生产经营等原因暂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其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和个人要全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补缴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由于企业或个人原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核定标准,从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此外,黑龙江省部分国有企业“并轨”人员,并轨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因企业没钱而由个人替企业垫付了,应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并轨”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轨后期出台新规,“并轨”企业欠缴的应当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先“挂账”不用个人垫付。而先期“并轨”与企业解除劳动人员已替企业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却没有归还。对此,省劳动保障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即在“挂账”政策出台前先期“并轨”的人员替企业缴纳的企业欠费,为原国有企业与“并轨”人员之间的债务关系,地方政府在处理“并轨”企业资产时,要先考虑偿还这些人员替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同时还规定,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后,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不能再比照该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