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6日电 为了规范原料奶收购市场,维护奶农、奶牛养殖场、奶站和乳品加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省畜牧兽医局和省工商局监制的《黑龙江省生鲜牛奶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今天正式启用。收购双方不签订合同将被处罚。
据介绍,我省原料奶收购市场秩序混乱,部分原料奶收购双方不签合同,即使有原料奶购销合同的,也是加工企业单方制定,内容倾向于保护企业自身利益,有失公正、公平。加工企业压质压价、克扣奶资,以及奶户掺杂使假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原料奶收购市场的正常秩序。
出台的《合同》示范文本,从计划收购总量、计价标准、质量要求、检验方式、结算方式、交付时间和方式、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合同效力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和要求。
在计价方式上,《合同》中约定,将依照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基础价和附加价两部分确定最终结算价格。把脂肪含量3.1%、蛋白质含量2.95%、微生物质量一级的标准生牛奶的价格作基础价格,再把高于或低于标准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的浮动价格作为附加价格,并把淡、旺季基础价格纳入附加价格当中。
在原料奶销售上,《合同》中约定,未取得健康证明和未经检疫奶牛生产的奶,有抗生素类药物残留的奶,患乳房炎、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及其它传染病的奶牛生产的奶,掺杂使假、变质、有异味和被污染的奶不允许销售。
《合同》对于双方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乳品收购方不按时收奶、随意提高或压低标准、限收或拒收符合标准的奶,由此给奶农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收购方承担。对于乳品收购方拖欠奶农奶资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奶资之日起,按日支付给奶农1‰的违约金。
省奶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对于已经与乳品加工企业签订收售合同的,奶农可以与乳品企业提出合同变更请求,要求签订统一的合同文本,或是签订补充协议。
为了确保这一政策真正落实,从10月中旬开始,省奶业协会将配合有关部门在全省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加工企业不与奶农签订标准原料奶购销合同、奶农手中无合同、坑农害农、收售低于国家标准的原料奶,以及变相压价、掺杂使假等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