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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台《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
2007-09-28 10:10:09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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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8日电 27日,《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根据该《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哈市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将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

  据哈市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介绍,由于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自身的约束甚少,致使一些行政机关执法不严、执行不力、效能低下,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四平八稳”当“太平官”,无所作为缺乏责任意识。因此,制定《办法》,建立并实行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其中,《办法》规定了16种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应当对其领导问责。

  一是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哈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二是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三是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

  四是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是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

  六是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七是对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或者发现隐患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出现重大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是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者纵容、包庇的。

  九是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十是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十一是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二是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十三是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四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和改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五是决策失误造成行政诉讼败诉或者在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被改变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十六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此外,《办法》规定,对行政领导有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利用工作之便掌握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对本行政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者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以及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也应当被问责。

  行政领导被问责的,《办法》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等责任追究形式,严重的将建议降职或者免职。

  [发表评论]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编辑:李爱民作者:首席记者张立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