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8日电(记者 孙晓锐)记者从今天召开的黑龙江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截止到8月底,全省13个市(地)全部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今年1至8月份,全省新增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户7625户,占全年计划的95.3%。
据了解,截止到8月底,全省13个市(地)全部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66个县(市)中,有28个县(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全省共有16714户家庭享受到了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此外,全省住房公积金征缴人数已达到196.88万人,累计归集金额391.05亿元,共发放个人贷款127.74亿元,帮助近2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圆了住房梦。今年1—8月份,我省新增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户7625户,占全年计划的95.3%;落实廉租住房资金7522.89万元;累计完成危房棚户区和旧小区改造面积920万平方米。
同时,省建设厅要求,各式(地)、县人民政府务必于今年年底前在所有设区城市和县城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所有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十一五”期末,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此外,省建设厅要求,各地要完善面向廉租住房对象中的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的家庭的实物配租,面向一般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即退出管理。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核、轮候、年度复核制度。研究制定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度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担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