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30日电 记者29日从全市供热动员大会上获悉,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精神,供热质量再次成为今冬明春供暖工作的重中之重。
6时至21时的温度应达18℃以上
据介绍,按要求,2007年10月20日至2008年4月20日供热期间,哈尔滨市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同时要采取措施解决冷热不均问题。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要采取连续供热方式,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分散锅炉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自供热单位要加强管理,切实对辖区内供热运行和供热质量负起责任,确保供热质量达标。
用户要停止用热需与供热单位签协议
有关人士称,供热锅炉、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必须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提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对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能停止用热。各供热单位要制订应急抢险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和维修抢修队伍,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故障。
供热企业首次实行“综合信用评价”
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和《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全面开展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通过等级评定促进供热企业开展诚信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在供热小区实行定点、定时测温和发放便民维修服务卡,设立24小时报修电话,保证服务及时,方便群众。组织开展服务年活动,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节能减排看天烧火
按要求,供热单位要运用气象节能技术,做好冬季气象走势预测分析,合理调节供热运行,科学实施“看天烧火“。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供热节煤、节电、节水水平。大力推进政府机构办公楼、公共建筑热计量试点,对办公建筑、学校建筑增设温控和计量装置,促进行为节能。房产、物业管理单位要履行房屋保温节能职责,供热单位要敦促热用户做好防寒保温。在保证供热质量前提下,努力实现供热节能在去年降低10%的基础上再降5%的目标。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加强储煤、储灰场地覆盖管理,减少烟尘排放和扬尘污染。
依法查处变相提价行为
据介绍,供热监察执法部门要加强供热市场监管,依法查处窃热和窃取供热用水、损害供热设施、供热质量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弃管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发生重大供热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因供热单位原因致使居民住宅居室温度未达法定标准的,热用户可依据供用热合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热价监管,依法查处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时间、降低供热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行为。
有能力但拒付热费将依法强制划拨
据了解,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继续实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凡不按规定支付和报销热费的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对确有能力但拒不支付和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1‰按日加收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空闲而不交纳热费的公共用房和未经产权单位同意转租而不交纳热费的公有房屋,由公有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收回房屋承租权并解除原租赁关系。个体私营业户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交纳其经营场所和自住房屋热费的,可按有关规定暂缓、限制或停止供热。
特定人群享受热费补贴
据介绍,在规定的供热保障控制标准面积内,以下各类人员的热费均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超出供热保障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1)居住集中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建国前老军人的全部热费;
(2)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单位承担的90%热费;
(3)居住非集中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每年给予720元补贴;
此外,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按要求,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人员垫付热费。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定享受热费补贴人员资格,各供热单位及个人要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并在其所在居民委公示,接受居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