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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全面解读
2007-10-05 11:14:02 来源:东北网-大庆市政府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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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5日电 大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就有关政策实施办法,记者采访了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

  哪些部门是“管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核付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财政承担的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财政补助资金与家庭缴费同步匹配到位。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市教育局、油田教育中心和石化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及托幼园所,对在校学生及在园婴幼儿的参保进行信息登记、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认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居民的身份及“三无人员”、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居民(仅指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

  “全民医保”启动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资格审核、信息上报、证卡发放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哪些人员可参保

  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籍的以下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初中中专、技校)的在校学生(含本市农村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在籍学生,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视同未成年人)、各类托幼园所的在园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2月31日,下同;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未参加城镇各种形式社会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居民、低保居民、“三无人员”及优抚对象,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家庭的老年城镇居民,法定就业年龄内因病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依据现行的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加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手续怎么办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新生儿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办理参保手续)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托幼园所的婴幼儿,由所在托幼园所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大庆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和优抚对象证明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的社区办理登记、参保等手续。

  百姓要拿多少钱

  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医疗补助。

  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96元,其中,一般居民家庭承担60元,财政补助36元;低保居民、“三无人员”、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居民家庭承担18元,财政补助78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420元,其中,一般居民家庭承担378元,财政补助42元;低保居民、“三无人员”、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居民、退养家属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家庭承担96元,财政补助324元。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可按月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费至当年年末。保费到位后,按缴费月数一次性划入当年的个人账户资金。2008年1月1日后,对首次参保的城镇居民,实行享受待遇等待期制度。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等待期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在待遇等待期内,参保的城镇居民仅享受个人账户待遇,不享受住院及门诊“三种特病”(指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脏器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品)的医疗保障待遇。

  城镇居民参保后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方可享受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对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足额补缴保费后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缴保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核销。欠缴保费6个月(含6个月)以上续保的,视同首次参保。

  每年最高能报多少钱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规定额度筹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总筹资额的15%建立个人医疗账户,用于支付本人的门诊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年终有结余的,连同利息一并转入下年继续使用。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城镇居民的住院及门诊“三种特病”的医疗费用。未成年人和成年居民住院及门诊“三种特病”医疗费用的核销比例分别为80%和60%。

  转外就诊的费用,其核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8万元。

  哪些人参保有优惠

  本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城镇居民参保后,连续缴费在3年以上的,每增加3年,其医疗费用的核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为鼓励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设享受待遇等待期,缴费后即可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城镇居民因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就业等原因,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按3年抵1年计算城镇职工或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

  城镇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能视条件参加一种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

  参保居民出国定居、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享受社会医疗救助政策的已关停、破产的原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本人自愿和财政补助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可在个人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医疗保险费后,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仍按原社会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享受社会医疗救助的市政系统退养家属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按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低保人员,按政策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怎样报销医药费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患病诊治实行定点医疗(药)制度。参保的城镇居民可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中自主选择就诊单位。

  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应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的住院处办理网上登记手续。在市区内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采用记账方式结算。城镇居民只需按政策规定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病历的基础上,按月向定点医院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

  需转市外指定上级医院诊治和异地居住人员的就诊,应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办理转外就诊和异地居住就诊手续。转外就诊和异地居住就诊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出院后持转诊介绍信、出院证、复式处方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单、正规医疗费用收据等票据和资料,到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核销手续。

  除急诊急救外,参保人员不在市内定点单位治疗或未经批准自行到市外医院治疗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分别为:转市外医院600元、市内市级医院400元、市内区级及企事业单位医院200元。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每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能低于100元。

  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保健用品、保健药品,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