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0日电 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里道斯”红肠商标遭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在自产肉灌制品上使用“俄立道斯”、“立道斯”标识的哈尔滨德萍食品有限公司被判侵权成立,赔偿“里道斯”商标持有者秋林糖果厂有限公司20万元。
2006年8月9日,秋林糖果厂下属企业哈尔滨“立多夫斯”秋林食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德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萍公司)签署经销合同,授权其在沃尔玛先锋店和世纪联华胜达店等两家超市经销“秋林·里道斯”食品。同年10月,秋林糖果厂接到消费者反映,德萍公司作为供应商向6家超市提供“俄立道斯”牌红肠和儿童肠等肉灌制品,在超市柜台上摆放“俄立道斯食品”标牌,在商品价签、购物票据和凭证上使用“秋林”、“里道斯”、“立道斯”、“俄立道斯”等商品名称、标识。同年12月31日,秋林糖果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德萍公司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俄立道斯”商标与原告独占使用的“里道斯”注册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及整体结构上均构成相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商标,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故意,构成商标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判决德萍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秋林糖果厂经济损失20万元。
德萍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上诉到省法院。二审期间,德萍公司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省法院审理认为,德萍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类商品上使用与“里道斯”注册商标近似的“俄立道斯”商标,构成侵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秋林糖果厂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首起红肠商标维权案的终审获胜具有示范意义,针对目前市场上尚存在的侵权“秋林·里道斯”商标行为,秋林糖果厂将在收集证据后继续以法律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