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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开锁 申请人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登记
2007-10-10 10:05:36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员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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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0日电 “到居民家开入户门锁,开锁人、申请人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登记,开锁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或者复印件),公安派出所查验、出具登记证明后,由物业(社区)管理人员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人员到场,方可开锁。”这是今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中的规定。

  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高德林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条例(草案)》的说明。据介绍,我省现行的4部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实施十多年来,对加强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一些新兴行业的兴起,现有的规范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现有的开锁业及其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有的从事非法活动,甚至与犯罪分子结伙盗窃。据不完全统计,全省今年发生利用技术开锁盗窃案件150余起,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

  《条例(草案)》对特种行业范围作了明确界定,除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纳入到特种行业外,根据我省治安管理工作的实际,将新兴的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需要由公安机关实行特殊管理的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等行业纳入到特种行业中。将这些容易发生治安案件的行业纳入到特种行业中进行特殊管理,加强事前监督,事中管理,对于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条例(草案)》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在第七条对开办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基本条件作了规定。此外,针对开锁业、公章刻制业和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等技术含量较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特殊性,第八条规定:“利用开锁、公章刻制、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从事犯罪活动,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这样规定,不仅净化了从业人员队伍,也能够对现有从业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条例(草案)》将公共场所的事前审批一律规定为备案管理。第九条规定:“开办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有关闭、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注销、变更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开办非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九项,即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机动车维修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为了强化对洗浴等场所提供住宿服务不登记的行为的监管,防范犯罪分子藏匿,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不以住宿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洗浴等场所提供住宿服务的,休息或者留宿人员超过零时应当按住宿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