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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媳之间争房产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儿媳获30万析产款
2007-10-19 11:45:4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陈云朋
东北网10月19日电 为了一套房屋的权属,儿媳将公公告上法庭。近日,哈尔滨市法院对这起分家析产案作出判决,公公应当给付儿媳妇房屋析产款30万元。
据法院调查,1995年,公公林先生以不到十万元的优惠价购买了工作单位提供的一套住房。该房总建筑面积为97.95平方米。林先生与儿子儿媳均入住该房屋。后林因与儿媳产生矛盾搬回了老宅居住。2004年4月,该房屋以林为唯一权利人进行了房地产产权登记。
据法院调查,2006年9月,小夫妻离婚闹上法庭。儿子陈述该房屋以父亲名义购买,妻子方某为此曾向他人借款8万余元,认为父亲和其一家三口对该房屋均有份。儿子于2006年10月撤诉后,方又起诉要求与其离婚,但后也于2006年12月撤诉。今年5月,方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屋析产分割。在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是1995年6月的市场售价为10万元,2007年6月的市场价格为4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方某夫妇基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对系争房屋也拥有所有权。由于该房屋1995年6月时的市场价格是10万元,而实际购买价格是不足10万元,故林当时享有的福利性质的购房优惠对该房屋资产的形成具有近30%的贡献,方的现金出资则占当时系争房屋资产价值的70%许,故三人应按份共有该房屋。鉴于该房屋登记在林名下,方的户籍不在该房屋处,且入住前另有住处,故对系争房屋的析产不宜实物分割。因此,市法院判决房子归林所有,由林按房屋当前市场价格的70%支付给方。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