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5日电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25日起,哈尔滨市正式实施《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
四种人员可参保
据了解,此次参保范围包括,凡是哈市市级统筹范围内(暂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国有、集体困难企业中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符合《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哈社保办发眼2005演46号)规定的集体企业中享受生活补贴的退休人员,已参加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都可在此次参加医疗保险。预计惠及10万人。
以政府补贴为主
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前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缴费,以2006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共计7510元。所需资金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全额补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2006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补贴60%,个人一次性缴纳40%。缴费金额共计11265元,个人缴费4506元。提前退休人员,符合该《意见》规定参保范围内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现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须以2006年度哈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18775元),按照4%的比例由个人一次性补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后,再按照《意见》相应条款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
参保条件“双认定”
据悉,参保时需要企业认定和退休人员认定。企业包括在2001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实施破产的,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006年底前连续亏损2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的,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按哈社保办发眼2005演4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2006年底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亏损2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该《意见》实施之日前因无力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欠费停保3个月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本意见实施后,欠费停保的企业不在本意见实施范围内。
退休人员必须包括2001年4月1日哈市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意见》实施前,有正式就业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意见》实施前,按照哈社保办发眼2005演4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中享受基本生活费的退休人员等。
年底前办理完毕
据哈市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申请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限为2007年10月25日至2007年12月31日,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到相关部门进行企业条件审核,批准后,将本单位有参保意愿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申报到相关部门。参保人员可到劳动部门或通过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进行政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