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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违规暂行规定》出台 干扰者将被追责
2007-11-03 11:15:39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季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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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3日电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条件,解决好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有效防止和杜绝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中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市纪委、监察局日前出台《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要求,各区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中利用职权及职务影响,向相关单位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命令等方式,影响干扰改

  《规定》要求,各区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15种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其责任:(一)不按照《行政许可法》正确履行审批职责的;(二)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或者将依法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强制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违规招标事宜的,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为的;(三)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照资质等级代理招标业务,工作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信息,以及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四)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议事规则,利用职权及职务影响,向相关单位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命令等方式,影响干扰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的;(五)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六)参加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和各种娱乐活动,接受财物及刁难勒卡、不作为、乱作为的;(七)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变更等环节未经过科学论证造成损失的;(八)重大设备和物资采购环节,特别是“甲供料”方面,未实行政府采购或不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的;(九)经费支出和拨付环节不符合有关财经纪律规定的;(十)质量验收、项目决算和审计环节未严格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和规定的;(十一)拆迁工作中的评估、审批、补偿、裁决、听证及公示等未按国务院《拆迁条例》和地方法规进行的;(十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强制拆迁,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十三)回迁配户工作中,各主要环节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违反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的;(十四)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态度蛮横、玩忽职守,贻误建设工期的;(十五)其他违反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规定的。

  《规定》规定,各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次要领导责任,具体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未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导致工作过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未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的;工作超越权限,导致工作过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未经科学论证,主观臆断,导致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对各区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将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降职或者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