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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是否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7-11-12 07:17:4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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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王某一家三口人,王某承包了村里的15亩地,并和村委会签订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从1998年1月1日起算。2003年,王某在所属的镇上买了一个经济房,于是王某一家迁到镇上(仍为农业户口)。随后,王某与原同村的村民李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包合同,王某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李某,承包期为20年。村里的领导得知此事后,通知王某在村里承包的土地被收回。王某认为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村里无权收回,自己有权将土地转包给他人。

  律师解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中,王某一家迁入小城镇并保留农业户口,其仍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可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责任编辑:邱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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