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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节能房热费一分没省 谁“劫”了冰城市民的钱
2007-11-16 10:41:34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黄迎峰 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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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6日电 住在节能住宅里很多年,但交纳的热费却不比普通住宅少一分钱,哈市居民杨某认为这有失购买节能住宅的初衷,于是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9月中旬,哈市香坊区法院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近日,杨某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此案,也引发了市民对节能住宅到底该交多少热费的争议。

  老工程师:节能住宅应少交热费

  今年4月,哈市香坊区中北春城小区居民杨某因欠缴热费,被该小区的物业公司黑龙江宏邮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邮”)告上法庭。杨某在随后向法院递交的反诉状中称,中北春城小区属于节能住宅,供热单位应该按照节能住宅实际用热收费。他是按照“节能住宅标准”交纳的费用,不存在欠热费的问题。

  据“宏邮”工作人员介绍,2003年12月6日,杨某与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按用热面积计收热费,遇价格调整,按新热价标准计收,居民采暖期的全年热费应在开栓供热前一次性交清。此后,杨某也一直按照这个标准缴纳热费,直到2005年至2007年两个供热期,杨某只交纳了部分热费,目前仍欠2600余元。

  杨某今年73岁,是黑龙江省某设计院暖通工程方面的高级工程师。他认为,自己不存在欠热费的问题。热是商品,用多少热就该交多少费用。根据民用建筑设计标准,中北春城小区为节能50%的建筑,就应该较非节能住宅少交一部分热费。2005年至2007年,他交的热费已经超过了现行标准的50%。2005年颁布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明确规定:安装用热仪表的节能住宅用户,热费按照仪表读数计收。

  物业部门:我们按规定收费

  对此,“宏邮”的看法是,该小区完全按哈市政府规定收取热费的,而且,哈市的所有小区也按照这个标准收费。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所有节能建筑都应实行按表计收热费。但是到目前为止,哈市没有出台关于节能住宅热费收费的具体标准,供热单位只能按政府调整的城市供热收费标准收费。居民要求按仪表计收热费,目前是没有办法操作的。

  随后,杨某又反诉供热单位,希望法院判令“宏邮”返还自2003年入住以来“侵吞”住户节能建筑节省的热费。杨某认为,节能住宅的房价比非节能住宅要高很多。如果节能住宅也按普通住宅标准交纳热费,购买节能住宅的居民就得不到真正的实惠。

  今年9月中旬,哈市香坊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在此案的调查中,杨某与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按用热面积计收热费,该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又从供热部门、物价部门等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哈市热费收取标准中没有对节能住宅如何收费的相关政策。杨某所说的“省里的规定”是指导意见,并没有真正实施。

  政协委员:落实“少用热能少交费”

  2002年,哈市建委下发的《关于实行民用建筑节能认定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凡在2002年6月1日以后,报审施工图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旅游旅馆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等项目,都应达到规定节能50%的标准。

  一位开发商对记者说,节能建筑推行之初,开发商曾大力宣传,购房者也表现出积极的热情。但是,在目前实施的供热标准下,建筑节能与否,居民都要按固定的价格交热费,并没有使购房者得到真正的实惠。而如果真正按照节能50%的标准建房,开发商的利润空间就会减少。这也是开发商、市民对节能住宅态度都冷淡的重要原因。

  哈尔滨市政协委员赵春燕对记者说,节能型住宅在哈尔滨已经推行20年了,却只有近两成的建筑真正采用节能型设计。主要原因是现行供热体制。如果能实行“少用热能少交费”的原则,按照相应的节能程度进行收费,百姓会倾向于购买节能型住宅。此举还符合目前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趋势。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