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哈尔滨11月18日电 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结某小区业主王先生起诉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驳回王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家中被盗损失32300元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王先生一家入住该小区。今年2月3日下午,王先生的家人发现家中被盗,警方认定为入室盗窃。王先生家中装有无线报警装置,系开发商安装,与小区物业公司中控室相连,但王先生未就案发当时中控室是否收到报警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家中被盗,已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相应物业管理服务,安全服务范围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和楼宇保安服务、消防管理服务,业主家庭财产的保管不在其列。物业公司提供了保安巡逻、安全监控等相应安全服务,同时王先生家中被盗,亦未能证明物业公司的中控室是否曾接收到无线报警系统的警报信号。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在王先生家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现王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323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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