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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须按工程造价1‰为农民工保险 不办理不许开工
2007-11-21 06:12:4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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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1日电 昨天,哈尔滨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必须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只要在该工程中受伤的农民工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据介绍,伤残等级较高的农民工,可以领取20万元以上的工伤保险待遇。

  为了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通知》要求,凡在哈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要以建筑施工工程项目总造价为基数,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不为建筑企业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农民工实行非实名制参保。由于农民工本人工资不易确定,易产生争议,《通知》在确定建筑企业农民工本人工资时,采取与农民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和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的办法计发工伤保险待遇,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的月工资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90%和100%计算。对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计算。

责任编辑: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