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1日电 继9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确定今年热费补贴对象为“7种人”后,11月20日,哈市供热办召开会议,公布了全市供热保障对象认定和热费补贴审核发放具体要求。困难群体热切盼望的热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会上,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委老干部局和市供热办六部门对各类保障对象的认定、供热保障需提供的相应证件、审批的程序以及报审要求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确保供热保障工作能够做到应补尽补,哈市供热办要求各供热单位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将热费补贴对象的种类、认定需提报的证件和供热单位办理初审的起止时限等有关要求在辖区内公布,让居民了解热费补贴政策的相关事宜。为保证初审透明化,供热单位在初审合格后,必须将初审合格的供热保障人员的相关情况向辖区居民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内设置公示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为避免在办理认定手续过程中给供热保障对象带来更多困难,今年,哈市各认定部门不再受理个人材料,供热单位负责收集本供热区域的供热保障对象认定所需证件。
与往年相比,今年对热补对象的审核程序更加严密。今年哈市实施了市、区两级供热管理体制,供热保障工作经供热单位初审后,将由区供热管理部门对供热保障对象户数、补贴面积、补贴金额进行汇总统计及复审,随后,再由区级财政部门进行复审,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复审,确保热补对象不遗漏,更无法造假。
哈市六大部门强调,一年一度的热补政策对于困难群体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各供热单位必须做到应补尽补。今年完成审核工作的日期延长至12月30日。若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应该享受热补政策的家庭未能如期办理,热补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各相关部门必须将好事办好。
政策解读
供热保障对象及热费补贴房屋
供热保障对象必须是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发放热费补贴的房屋必须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45平方米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属离休人员,其热费补贴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哈房改组字眼1994演第2号规定的职级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各类人员认定条件、认定部门和热费补贴比例
热费补贴比例为100%
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此类人员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热费补贴比例为100%(即按该类人员应享受热费补贴额的100%的比例计发热费补贴,以下类同)。此类人员由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或省、市农垦总局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认定证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此类人员指持有《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残疾军人证》、《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居住城市供热住房,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此类人员由户口所在区民政局负责认定。
认定证件:《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残疾军人证》、《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另外,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解体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需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的正式文件,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此类人员指持有《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正在领取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期含本年度10至12月有效),居住城市供热住房,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此类人员由户口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负责认定。
认定证件:《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另外,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解体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需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的正式文件,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此类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市属国有福利企业职工,且居住城市供热住房。此类人员由市民政局(福利企业办公室)负责认定。
认定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
此类人员指持有《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其所在单位是经批准的关停、破产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热费,且居住城市供热住房。此类人员由省、市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认定证件:《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热费补贴比例为90%
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
此类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所在企业是经批准关停、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经政府批复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市、区属国有企业,且居住城市供热住房。此类人员所在企业是市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的,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认定;是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的,由区委老干部局负责认定。
认定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
此类人员指在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退休所在企业是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经政府批复实施政策性破产,且居住城市供热住房。此类人员所在企业在省、市和建筑企业社保部门参加养老统筹的,分别由省、市社保部门、市企业职工托管中心、市建筑企业社保部门负责认定。
认定证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认定涉及的相关事宜由发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及热费补贴发放按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