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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热居民哪些行为导致室温降低不予赔偿?
2007-11-22 15:25:1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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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2日电 哈尔滨市一居民向省长信访电话咨询,在供热期内,用热居民有哪些个人行为导致室内温度降低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我省有何政策规定?

  省建设厅答复:《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

  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擅自增加或者减少供热管线或者散热器;擅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擅自改变热用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