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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规:农民工可缴住房公积金 符合条件可落户
2007-11-23 07:05:4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刘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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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3日电 用工单位不签合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地住宿条件恶劣……为解决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记者近日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市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采取各种措施对农民工的工资、住房、医疗、教育等民生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全面执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力争不再发生新的工资拖欠,使在哈市工作的农民工感受到作为新市民的“幸福感”。

  

  合同签订率70%以上

  

  

  《意见》提出,哈市在继续清理历年拖欠工资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须达到70%以上。建立农民工职业培训制度,力争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人掌握1至2项职业技能;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制订并实行适应其特点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与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办法。

  《意见》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哈市要统一制定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工资支付实行监控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是农民工普遍遭遇的难题,对此,《意见》规定,哈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要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重点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封存或扣押其财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欠薪逃匿的,公安机关要予以追捕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此外,《意见》还提出,所有用人单位都要确保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不得随意延长工时;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建监护档案防病患

  

  

  农民工从事的职业有危害,哈市提出要有效保护。各用人单位要在安置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说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降低职业危害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农民工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职业安全卫生责任的合同或协议。而用人单位未经职业卫生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违法立项建设。

  用人单位要履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及时把申报情况及农民工接触职业病危害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后,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监督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并定期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年底大部分员工参保

  

  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是《意见》中重点提出的。按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用3年左右时间,推进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到今年年底,要实现大部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农民工因事故发生伤亡时,要按管理权限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申报工伤认定,并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对跨地区转移就业农民工受工伤后的长期待遇问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

  

  

  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和租赁自住住房。

  对于农民工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意见》规定,常年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招用农民工居住的员工宿舍。要把长期在城镇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支持社会力量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建设农民工社区。

  

  符合条件可落户口

  

  《意见》提出,哈市逐步实现一元化户籍管理期间,各县(市)、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农民工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居住地登记落户。对在市区内就业的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公安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农民工在现居住地办理《居住证》,并实行“一证通”管理制度,即凡在哈市暂住7日以上的外来人口,均需先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凭此证可在哈市享有租赁房屋、招工就业、办理营业执照、子女入托入学、免费接受疾病预防等相关待遇。

责任编辑: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