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7日电 鹤岗居民王某的女儿今年没有考上大学,花重金托人“帮忙”择校,但校没择成,反而赔了2万元钱。日前王某向鹤岗市向阳区法院提出“帮忙”的赵某归还择校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今年7月,王某女儿参加高考,但因成绩不佳没有上线。王某便找到“有门路”的赵某找关系帮助其女儿择校,并按赵某的要求给了赵某5万元办理此事的费用。后来事情没有办成,赵某退给王某3万元,并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写明“原收王某委托办事款5万元整,由于委托之事未办成,已退3万元,尚欠2万元。”后来,王某拿着赵某的欠条,多次向赵某催讨欠款,但赵某拒绝归还欠款,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之事通过非正常方式帮其女儿录取到高校,并给付被告5万元,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因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国家教育秩序,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被告之间由此形成的偿还债务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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