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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凤在认真研究那份保险合同。
东北网11月29日电 虎林市东方红镇东方红林业局第三小学校退休教师李春凤来信说:2006年6月,她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东方红经营部参保,参保当年家里发生火灾,在申请理赔时双方发生纠纷。李春凤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双方举证时,发现中保虎林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里有三份李春凤从没见过,但上面却有李春凤的“亲笔签名”。这三份文件是:出险通知书、受损财产鉴定明细表、赔付协议书。经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三份文件上属名不是李春凤本人亲笔所写。由此,纠纷加剧。
退休教师李春凤2006年为自己的新凤木制品厂上了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总保险金额21.32万元。同年12月13日,厂子发生火灾,北车间房盖、门窗、机械设备、成品料及毛料被全部烧毁,车间墙体及地基也被烧出许多处裂缝,经东方红林业局消防科现场勘查,确定是烟筒引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4.52万元。
火灾发生后,李春凤立即通知了中保虎林公司东方红营业部业务员郝成江,下午郝到火灾现场说,如果是电火就不给保赔,他们赔偿权限只有1万元,超过1万元,需申报虎林保险公司。第三天,虎林保险公司副经理冷贤泽和农机技术人员韩玉宝到现场,看过过火的现场,问李春凤给赔2.8万元是否同意,李春凤表示这些钱不够灾后修复的。第五天,鸡西市保险公司理赔部副主任李光等3人来现场,没有与李春凤协商理赔问题,只是找当时两位工人和李春凤取笔录了解当时失火情况并拍照。之后在李春凤三次电话追问后,被告知理赔3.12万元。收下这笔钱后,李春凤感觉赔付金与自家损失相去甚远,遂多次要求按保险合同核定理赔。
2007年5月15日李春凤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双方举证时,李发现三份有疑点文件,于是在2007年6月27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进行司法鉴定申请,虎林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后得出结论为:送检的三份文件上属名不是李春凤本人亲笔所写。法院接到鉴定书后,立即召集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调解失败。11月初,虎林保险公司提出对三份文件笔迹重新鉴定。
11月20日,记者来到东方红镇李春凤的加工厂,在加工厂房内外依旧可看到被火烧过的痕迹,厂房已经被简单修复,被烧坏的机器静静停放在角落里,落一层厚厚的灰。
在中保虎林支公司东方红营业部,记者见到工作人员郝成江。他说,保险赔偿按损失程度理赔,所有险种没有全额赔偿的,如说全额赔偿是明显欺骗保户。参保条款保户自己看,业务员不给念参保条款,看不明白可问,我们给解答。那三份有签字争议的文件都是上级公司出具的,出险通知书是虎林保险公司出具,受损财产残损鉴定明细表、赔付协议书是鸡西市分公司出具。副经理冷贤泽说,对于出现的签名问题,他不清楚谁填写的,让记者去问鸡西保险公司。
中保公司鸡西分公司理赔部副主任李光说,理赔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的,协议书等是委托东方红营业部代办的,他们参与核定理赔损失。对于签名笔迹一事,李光说:一次鉴定不生效,需要进行三次鉴定才能生效,目前正在进行二次鉴定。主管理赔副总经理王进说,作为保险企业,该赔就应赔,当事人签名一事等法院判决;如果工作人员有毛病就按法律程序执行。目前公司自上而下承诺,诚信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