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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元购房补贴近期发放 哈尔滨3000户每户可获3万
2007-12-03 10:27:4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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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3日电 今年,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发放准备工作正在加紧运作,近日将通过摇号方式从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选出近3000户,并向每户发放3万元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据悉,此次哈尔滨市将向市民提供近9000万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的专项资金。

  据介绍,2006年3月,哈尔滨市对经济适用住房运作方式进行了改革,从暗补“砖头”转为明补“人头”。符合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现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70%等条件的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取得资格的家庭发放户均3万元的购房补贴。鉴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保障性,补贴资金来源需以财政专项资金为主,其他渠道筹措资金为辅,以保证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供应的持续和稳定,哈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调剂资金。

  为了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使住房困难的家庭受益,哈市确定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按户先购后补”的基本补贴原则,保证补贴真正补给确实买房的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去年有732户家庭取得了货币补贴资格,今年还计划为近3000户取得资格的家庭发放每户3万元的购房补贴。

  据了解,获得购房补贴的程序是:申请人在通过摇号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中号确认单》后,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换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在一年之内购房后,持相关证明到各区政府兑现3万元补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购房人在5年内将所购房屋上市交易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退还全部补贴资金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补贴资金的购房人,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市民申请经济适用房购房补贴需分“六步走”

  第一步: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居民家庭,应当委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名成员作为申请人。

  所需材料:1、《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也可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2、家庭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授权委托书。5、家庭成员拥有所有权或者公房承租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住房的家庭需提供所在地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6、家庭成员有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对该成员经济收入的证明;领取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没有单位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对该成员经济收入的证明。

  第二步:办事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区人民政府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区政府核准。核准后将其中两份《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及时返给街道办事处。对经核准取得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街道办事处将其中一份《申请表》返给申请人;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街道办事处及时告知。自区人民政府核准之日起,申请人即取得货币补贴资格。

  第四步:公开摇号。补贴指标分配后,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补贴指标分配情况,在本区已取得货币补贴资格的申请人范围内,摇号确定中号申请人。摇号公开进行,并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同时在已取得货币补贴资格的申请人范围内随机抽取5名现场监督员,和纪检监察部门一同进行现场监督。经摇号未中号的申请人,自区人民政府核准之日起2年内具有新的摇号参加资格。2年内仍未中号的,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未中号期间自行购买房屋的家庭则不予补贴。

  第五步:社区公示。中号申请人名单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人检举或者检举不实的,区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发放由市房产住宅局统一制定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中号确认单》。检举属实的取消该申请人货币补贴资格。

  第六步:发放《补贴证》。申请人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确认单》、《申请表》和身份证到市房产住宅局领取《补贴证》。《补贴证》有效期一年,自申请人中号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