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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规定 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2007-12-05 16:41:39 来源:中广网  作者:杨沼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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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哈尔滨12月5日消息:《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经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今天召开会议,向新闻界通报了相关情况。

  《规定》中对见义勇为行为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涉嫌犯罪的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并将救火、堵决口、拦惊马、抢救落水儿童等抢险救灾、救人行为也纳入到见义勇为范畴,解决了以往见义勇为界定过窄、有关人员得不到奖励抚恤问题。同时,《规定》还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将传统概念中的“不顾个人安危、舍己救人行为”改为“救人行为”,鼓励人们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的方式见义勇为。

  对于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二十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八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四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五千元以上的奖金。各地在保证对见义勇为最低限额奖励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发展情况,增加奖励额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管理见义勇为基金。不具备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综治办负责管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见义勇为专项基(资)金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各项费用时,不足部分由本级人民政府补贴。

  《规定》中明确提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以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前抚(扶)养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住房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享有一次优先购买或者承租的待遇。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免收一切费用;在公办高中(含中专)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此外,《规定》还在见义勇为人员评烈士、评残、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及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实施后,1989年11月6日发布《黑龙江省维护社会治安有功人员奖励抚恤规定》自动废止。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