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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打井诈骗补偿款24万元 哈尔滨平房区三农民被判刑
2007-12-11 16:06:12 来源:东北网  作者:贾晋璇 刘仲伟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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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1日电(贾晋璇 刘仲伟 记者雷蕾)国家修水库征地给补偿款,哈尔滨市平房区某村民张某、李某、柴某便动起了歪心思。用假证明凿井先后诈骗补偿款24万元。近日,哈尔滨市平房区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对三人分别判处以了刑罚。

  2005年3月,哈尔滨市平房区某村村民张某乘哈尔滨市供排水集团磨盘山引水工程输水管线占用平房镇平房村土地之机,持已失效的哈尔滨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凿井施工时限为2002年10月17日至2002年10月25日),私自在其租种的农田地里打农灌机电井5眼。2005年4月,同村村民李某和柴某商议利用磨盘山引水工程占用平房村部分土地之机,二人准备私自打井获取补偿款。随后二人在李某家的承包地里和其租种的农田地里各打井1眼。

  当哈尔滨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平房村进行占地登记时,要求张某、李某提供打井证明。张某遂持自己在2002年办理的哈尔滨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凿井施工时限为2002年10月17日至2002年10月25日),后又用其哥哥和自己的名义伪造并复印了5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李某见张某做的证件挺逼真,就把张某的许可证借来,用自己和另一朋友的名字,以相同方法复印伪造了2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张某和李某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交给哈尔滨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征地工作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发现所复印的打井许可证均是一个号,要求张某和李某提供打井许可证原件,二人提供不出来,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怀疑,认为打井许可证是假的,给予补偿款依据不充分。后经哈尔滨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征用土地的几名工作人员研究,认为工程紧,怕耽误工期使损失加大,便用工作人员书写的一份证明平房村水井情况的证明材料、该村村长柴某的叔叔签字的水井证明材料和一份打井证明,与该村签署了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确定了给予机电井补偿参照哈尔滨市统一征地规定,每眼井3万元标准进行补偿,8眼井共计24万元,此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村里,由村委会将补偿款分发给张某15万元人民币,李某9万元,柴某5万元。

  正当张某、李某、柴某得意自己诈骗成功之时,经村民举报,张某、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投案自首。赃款24万元被追缴。

  平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水井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但三被告人的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因为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为错误—--对方基于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上述五个环节均有因果联系。如果缺乏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均不能构成诈骗既遂。

  本案认定哈尔滨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打井补偿款通过平房村交付给三被告人,与本案被害方陷入错误认识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三被告人获得补偿款是被害方在知道三被告人出示的井照不真实的情况下,由于被害方害怕耽误工期,怕造成损失,对财产作出的处分。李某与柴某二人在2005年合谋打的2眼井,欲骗取补偿款的犯罪,应认定为二被告人共同犯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属于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柴某、李某能够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1、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2、被告人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千元。3、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