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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驻“家乐福”员工 辞职后难讨工资和押金
2007-12-18 10:39:2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杨拓 康福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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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8日电 丁女士受雇于哈尔滨市某公司,在家乐福新阳店卖服装,工作近一个月后提出辞职时,不仅没有领到应得的工资,而且交的部分押金也不给退回来。

  据丁女士讲,今年9月1日至9月29日,她受雇于某公司,然后进入该公司在家乐福新阳店租用的场地卖服装。公司要她向家乐福交纳了250元押金后开始工作。当丁女士提出辞职并拿着票据要求家乐福退押金时,家乐福的工作人员说,票据上的交款人是丁女士打工的那家公司,得公司盖章才能退押金。丁女士找到其打工的公司,讨要工资和退还押金手续。公司一位负责人说,丁女士离职不符合公司的规定,所以工资和退押金的手续不能兑现。

  就丁女士的押金问题,家乐福人事部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家乐福的确收取了押金,但是从租用他们场地的销售商或企业处收取的。租用家乐福场地的部分商家雇佣员工时,将押金转到员工身上,这不符合家乐福的规定,也不合法。如果员工自己交纳押金,在退出家乐福时,需要雇佣他们的单位在家乐福开的收费票据上盖章证明,才能退押金。丁女士交押金的票据上没有其所在公司的盖章,所以不能给其退押金。

  丁女士曾打工的那家公司一位负责人说,随时都可以给丁女士兑付工资和退还押金手续,但是要有前提条件。因为在雇佣期间,丁女士无故旷工很多天,而且没按照公司的规定离职。在丁女士旷工期间,公司在家乐福新阳店丢失了部分货物,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丁女士讨要工资时,影响了公司形象。如丁女士能补偿公司的损失,公司可以为其兑现工资和出具退押金手续。

  道外区劳动局监察科一工作人员说,根据规定,不允许用工单位向打工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该公司应先给工人兑付工资,再处理纠纷。如果涉及到扣工资,应该在兑现工资日期前拿出相关证明并通知被雇佣的人员,双方协商处理,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