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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市区内养老保险省管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调高
2007-12-20 17:25:12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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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0日电(记者 印蕾)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对在哈尔滨市区内养老保险省级管理的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该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将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加。其中,调整幅度最高的每人每月增加516元,最低月增加271元。调整后的养老金将于春节前发放到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的意见》和《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的有关精神,此次调整范围、时间、标准如下:

  企业离休人员,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516元;副厅级每人每月增加464元;正处级每人每月增加401元;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379元;正科级每人每月增加336元;副科级每人每月增加307元;科办员每人每月增加271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2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9元;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36元;具有助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7元;具有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71元。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增加基本养老金。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人员,离休时无职务的,按离休时执行的标准工资确定离休补贴。即: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8元(党员136.6元)以上的,执行离休副厅级标准;原工资额在87.50元以上不足138元的,执行离休副处级标准;原工资不足87.50元的,执行离休副科级标准。离休时虽有职务,但按所任职务享受的离休补贴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按原无职务人员工资额享受离休补贴标准的,也可按上述标准执行。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此外,为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将于春节前将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全省将有230万人受益。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