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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接受降薪被开除 员工和爱尔眼科走上仲裁庭
2007-12-28 11:02:56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徐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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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6岁的邹潇潇今年与哈尔滨爱尔眼科医院签订了用工合同,合同规定在两年内每月工资为1200元。10月22日,医院下达了将原工资降低300元的通知,邹潇潇因不同意医院单方修改用工合同而被开除。邹潇潇作为申诉人向道里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27日,道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

  申诉人:今年3月,我受聘在哈尔滨爱尔眼科医院当文案一职,在用工合同上标明:聘用期工资为1200元,包括基本工资300元和岗位工资900元,合同期为两年,违约责任为3万元人民币。10月22日,医院宣布,自11月1日将职工工资从每月1200元降为900元,同意者须签劳动合同的补充,否则主动办理离职手续。我未与医院签订合同补充,也未去办理离职。11月2日,部门主任滕君找到我说,如果不同意工资变更并且拒绝办理“主动离职”手续的话,医院将视为“不服从分配和调动”予以开除。当月5日,我收到一份“关于员工离职的处理决定”,医院单方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

  被申诉人:医院有权调整工资,也有权利处理不服从分配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第四条写明:医院可根据本单位薪资管理办法及乙方的劳动态度、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单方调整其工资。而且医院还给了员工们近一周的考虑时间,多数职工对医院的这项决定还是拥护的。而邹某却因不满意医院领导的决定而停止劳动,所以医院才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申诉人:《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只要我履行了劳动义务,医院必须按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医院的规定不能逾越法律。医院给员工一周时间考虑,内容是留下来补充合同还是离职的问题,而非是否同意降薪。

  哈市道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被申诉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申诉人拒绝调解。

  据悉,道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周内将对此事做出仲裁。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