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1日电 哈尔滨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包括县城)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运作更加规范,保障更加有力;基本完成城区棚户区拆迁改造;住房保障制度比较完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城区棚户区拆迁改造,逐步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继续实施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施配租对象优先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2009年年底前,全部解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申请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007年底,全部解决市区范围内(暂不含呼兰、阿城两区)已取得保障资格,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平方米以下申请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009年年底前,全部解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申请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010年开始,将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县(市)及呼兰、阿城两区要于200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制定廉租住房工作计划;2008年年底前,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将保障范围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低收入住房家庭扩大,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意见》,适当增加配建比例,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保障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退还全部货币补贴款或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
合理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其建设标准、质量、使用功能和周边环境不应低于普通商品住宅。“十一五”期间,政府组织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在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其销售对象主要为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拆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有剩余可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交易的按不同保障方式由政府收回货币补贴资金或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满5年可以转让,按不同保障方式由政府收回货币补贴资金,或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货币补贴款,继续出售或补贴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城区三环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优惠政策和价格管理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使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严禁利用单位合作建房搞商品房开发。
加快城区棚户区的拆迁改造:采取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运作模式,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区三环内棚户区改造任务。突出抓好棚户区拆迁改造中的住房保障工作,在建设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优先安置被拆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积极推进旧住宅综合整治:结合各区实施的旧住宅居民庭院政治和市统一组织实施的旧住宅区房屋平改坡综合改造工作,按照市区结合、以区为主、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推进旧住宅区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对经政府批准的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扶持。